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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兰州新区设风险补偿金助力企业融资!

2021-12-5 10:29| 发布者:兰州新区之窗| 查看:535| 评论:0|来自: 兰州新区报全媒体记者 霍鸿宇

摘要:为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兰州新区实体经济企业融资增信力度,推动新区产业加快发展,近日,《兰州新区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
     为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兰州新区实体经济企业融资增信力度,推动新区产业加快发展,近日,《兰州新区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根据《管理办法》,风险补偿金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专项用于对担保机构为新区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担保所发生的代偿损失进行补偿的资金。新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风险补偿金5000万元,以后根据运行情况逐步调整。

风险补偿金支持的实体经济企业

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符合承贷银行信贷投放要求,需担保公司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取得信贷资金。

3.贷款用途合规,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补充项目建设资金。

4.具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一年及以上纳税记录,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征信良好,具备与还款计划相匹配的经营和还贷能力。


风险补偿金支持的担保机构

须具备以下条件



1.获取《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含1年),运行符合融资担保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2.准确、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报送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和甘肃省“融资担保监管信息监管系统”报送运行业监测统计信息。


3.风险控制严密,融资担保业务当年累计代偿率不超过5%。


4.申报风险补偿的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5.融资担保机构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比列不得超过10%。融资担保机构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比列不得超过15%。


6.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须设立保证金专户。


7.为新区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融资担保的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占业务总量的30%(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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